草率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而实际经济损失却是约定赔偿数额的6倍,受伤者事后反悔能否获支持?12月5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撤销原告叶某与肇事者签订的该份显失公正的赔偿协议。
2007年8月5日11时,被告华某驾驶某二轮摩托车途经宁国市梅林镇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及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叶某不负责任。2007年10月12日,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华某于2008年正月底前给付原告叶某赔偿款3000元整。原告叶某后经宣城华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粉碎性右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手术费用2500元。事故共给原告叶某造成18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原告叶某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因事故而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华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及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给原告叶某共造成18000余元的经济损失,远大于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3000元,且签订协议时原告未进行伤残鉴定,故该赔偿协议显失公正,符合可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叶某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