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肇事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受害者的全部损失16640元。
今年5月5日13时50分许(学校午休期间),被告小学四年级学生韩某提前到校,在教室内玩竹签做成的箭,射向墙壁的竹箭反弹回来,射入原告陈某的左眼瞳孔。事情发生后,学校联系被告韩某的母亲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598.52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韩某在玩耍时,自制的竹箭误伤了原告陈某,给陈某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韩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学校对午休期间提前到校的学生疏于管理,又缺乏安全教育,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