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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高速行车道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交强险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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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为保障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今年2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近日,本网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首次依据新规定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11万元,同时肇事司机被判承担该限额外的1700余元。

    今年5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约9公里处,赵先生驾驶的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韩先生撞倒。车辆受损,韩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韩先生于当晚17时许亡故。今年6月6日,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韩先生为主要责任,司机赵先生为次要责任。韩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及一双儿女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及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764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12元、丧葬费19933.5元,共计123717.5元。

    庭审中,司机赵先生表示,对韩先生家人合理合法的损失和费用同意赔偿。

    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赵先生的车辆在我公司上有交强险,事故也是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同意在11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根据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先生、赵先生的主次责任认定,依法酌定责任承担比例为韩先生60%,赵先生40%。

    法院认为,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车辆强制险承保单位,应首先在其相应责任限额内直接对韩先生进行赔付。根据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的规定,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公司赔偿韩先生家属11万元,超出部分1757.4元由司机赵先生赔偿。(作者: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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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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